我国理论界对电视纪录片概念的探讨,我国对纪录片的定义,纪录片是怎么定义的
关于纪录片概念的论述,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人们尝试用科学的方法对这一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但是由于纪录片创作观念一直处在不断发展中,所以至今人们不能为其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来。我国理论界在纪录片的理论研究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涉及电视纪录片的界定问题有过两次大举措,这些举措,反映了我国理论界对电视纪录片理论的高度重视。
20世纪90年代,我国理论工作者在第二次界定会上对电视纪录片做了如下论述:
电视纪录片继承了电影纪录片的基本创作原则和方法,但是它又凭借电视传媒的优势,运用电视的先进手段,无论在反映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方面,或是在形式、风格、技法的丰富多样方面,都已远远超越了电影纪录片,出现了不少新品种和新样式。
电视纪录片,是以摄像或摄影手段,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历史事件等进行比较系统完整的纪实报道,并给人以一定审美享受的电视作品。它要求直接从现实生活中取材,拍摄真人真事,不容许虚构、扮演,其基本报道手法是采访、摄像或摄影,即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用“等、抢、挑”或追随采撷的摄录方法,记录真实环境、真实时间里发生的真人真事,在保证叙事报道整体真实的同时,要求细节真实。真实是纪录片存在的基础,也是它最可贵的价值所在。正是“物质现实复原”的真实,才使纪录片有着它永恒的魅力。
在纪录片创作中,应该强调的是纪录片的艺术不在于虚构,而在于发现。即直接取材于现实生活或历史资料,要求创作者在自己的经验世界里,去发现最典型、最有意义、最有趣、最鲜明的事实、细节、场景,以尽可能生动和富有表现力的手段把它们再现于屏幕上,给观众以信息、知识、思想启迪与审美享受。
纪录片是发现的艺术,它要求创作者深入采访,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以便抓住事物的本质,发掘有价值的素材。从某种意义上说,纪录片本身就是创作者观察世界、认识客观对象、探查某一事件来龙去脉这一过程的记录。因此,可以说,纪录片又是采访的艺术。
在纪录片的创作中,编辑工作起着重要作用。纪录片的摄制往往是在非控制条件下寻找、追踪、撷取的,后期的编辑过程是作品真正成型的阶段。前期的取材,须经编辑的再度创作才能成为有生命的作品。因此,纪录片又可以说是编辑的艺术。
纪录片在完成咨询、告知、愉悦、审美等传播任务的策略、手法和创作风格上有充分的自由。在纪录片的发展史上,出现过多种风格样式:有以画外音解说词配合并压倒画面的“格里尔逊式”;有即兴拍摄加上同期录音而不加解说的“真实电影”;有以当事人、见证人、权威发言人的访谈配合画面和解说、实况录音的“采访谈话式”,等等。但其基本创作风格,从整体上说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记录客体对象原生形态为主要特征的纪实风格作品,典型的例子如《望长城》《远在北京的家》《广东行》《十字街头》《十五岁的初中生》《毛泽东》等;另一类是在反映现实生活的同时,有更强造型表意追求和创作者主观情感的作品,如《雕塑家刘焕章》《最后的山神》等。
作为纪实风格的主要表现手段之一的长镜头,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创作者的注意。但是应当指出,长镜头是相对而言的。它主要根据主题需要,以及长镜头本身所表现的内涵及其价值来确定。长镜头的特点之一,就是记录生活流程中相对完整的片段、事件进展的轨迹和时空发展的相对连续。正因为如此,长镜头就需要经场面调度保持时空的连续性来充实和丰富。
如果一个长镜头缺少适当的场面调度和丰富的扎扎实实的内容,就会显得单调、拖沓,就会失去长镜头的感染力。纪录片的宗旨主要是通过叙述来阐明主题,一个镜头再长,也不可能记录某一事件发展的全过程,长镜头也只有通过剪辑才有意义。纪录片的创作风格本身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采用何种风格,一方面取决于创作者的审美情趣,另一方面取决于被记录的客体对象适宜何种风格。不过,不管采用何种风格,作为纪录片,它的纪实品格是永远不能动摇的。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理论界关于电视纪录片所做的最全面的界定和阐述,代表了我国理论界对电视纪录片的整体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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